近日,相关出口商先后接到澳大利亚进口商转达的,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(AQIS)要求我国出口货物非实木包装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的信息。检验检疫部门对信息进行了确认,并与AQIS进行了沟通,对其措施的科学性提出了异议。为此,AQIS对该项检疫措施重新进行了评议,并在评议结果公布之前,继续沿用原有的对货物木质包装和非实木包装的检疫要求。具体要求如下:
1、输澳货物木质包装,须按木质包装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(ISPM15)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,AQIS不再接受检疫处理证书。
2、澳大利亚也接受非实木包装如胶合板、硬纸板和密度板包装等(无论是大量的直接进口还是作为木质包装),不需要检验和除害处理。但生产商需出具附加声明:
——非实木包装材料在澳大利亚、加拿大、欧洲、以色列、日本、新西兰、英国和美国生产的:本合同中的**(材料名称) 包装/产品产于**(国家名称),生产日期在三个月之内,且未被使用过。
——非实木包装材料不是上述国家生产的:本合同中的**(材料名称) 包装/产品产于**(国家名称),生产日期在21之内,且未被使用过。
经常从同一进口商进口相同或者相似的货物,使用相同的包装材料的,可以出具包装年度声明(Annual Packing Declaration),并经AQIS认可后免于每一批货物都出具包装声明。
3、所有实施熏蒸处理的输澳货物随附的熏蒸证书,必须符合AQIS溴甲烷熏蒸标准或者在证书上注明以下任意一条声明:
——该批货物未使用塑料包裹;
——该批货物在使用塑料包裹前实施熏蒸处理;
——该批货物中使用的塑料包裹符合AQIS溴甲烷熏蒸标准中关于塑料包裹渗透性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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